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5-20

5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完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2〕768号)。就完善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提出以下意见。明确气化服务价格定义及内涵,气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5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完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2〕768号)。就完善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明确气化服务价格定义及内涵,气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最高气化服务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即通过核定气化服务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再除以气化量进而核定气化服务价格。其中,气化服务成本包括与气化服务相关的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等,通过成本监审核定。对于一省份有多个接收站且各站成本相差不大的,可将平均成本确定为准许成本;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有效资产指企业投资的、与气化服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构成;准许收益率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行业发展需要、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8%。新建接收站投产运营初期,可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临时价格。

  气化服务与其他服务共用的成本和资产,应当根据成本动因,按照业务量比例、固定资产原值比例、收入比例等方法进行合理分摊。接收站气化量据实核定,但实际气化量低于政府核定气化能力60%的,原则上按政府核定气化能力的60%确定。

  已包含在气化服务价格中的接卸、临时存储等费用,如因业务多元化发展需单独提供服务并收费,可按照气化服务价格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各环节成本情况确定,也可由接收站与用户协商确定。液态装车、储气服务(不包括气化服务环节的临时存储)、船舶转运等衍生服务价格,可由接收站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通过协商、竞拍等市场化方式确定。